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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3民初1004号原告刘某。被告秦某。原告刘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新锋独任审判,以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08年5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年8月15日生长子秦某乙,2011年2月22日生次子秦某丙。由于双方婚前接触时间短,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特别是被告整天无所事事,我一再劝说,被告不仅不听,还与我找茬生气,以至我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请求依法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秦某乙随原告生活,婚生儿子秦某丙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并由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秦某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年8月15日生长子秦某乙,2011年2月22日生次子秦某丙,现两个儿子随被告。由于双方婚前接触时间短,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2015年9月份,原告刘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于同年10月份撤诉,但此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生气。2015年9月份,原告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撤诉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应准许双方离婚。原、被告婚生儿子秦某乙、秦某丙,原告要求抚养儿子秦某丙,另一儿子由被告抚养为宜,子女抚养费各自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秦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秦某丙随原告刘某生活,婚生儿子秦某乙随被告秦某生活,并各自负担所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原、被告双方都有探视由对方抚养的子女的权利,也均有协助对方探视的义务;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新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藩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