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程兴友与冯海均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兴友,冯海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程兴友,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柴井乡。被执行人冯海均,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中心乡。本院在执行程兴友与冯海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冯海均共下欠程兴友劳动报酬人民币43163元,冯海均承诺于2016年9月15日前偿还程兴友2万元,剩余23163元冯海均承诺于2016年12月15日前还清,若未能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冯海均自愿承担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包括拘留和罚款,并且程兴友可以继续依照原判决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执恢31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岳锐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英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