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九江市浔阳区与曹长林男381977年7月4日现羁押监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九江市浔阳区,曹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4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曹长林男381977年7月4日现羁押监狱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申请曹长林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曹长林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案款67540.0元,承担执行费913.1元。现因被执行人曹长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浔执字第14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祖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