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法执字第01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唐山市志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赤峰市中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国银行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志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01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志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被执行人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000001508265274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272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巴特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哈斯其木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