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4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4民初384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1991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被告熊某某,男,汉族,1989年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6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格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颖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