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姜改娣与刘改英、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改娣,刘改英,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62号申请执行人姜改娣,女,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改英,女,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王迷生,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姜改娣依据已生效的(2015)淇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姜改娣向我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法院撤回对刘改英、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道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