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1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视际佳润(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176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法定代表人吴山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雷,男。被执行人视际佳润(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12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双高路。法定代表人白莉群,总经理。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大兴区社保局)对视际佳润(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际佳润公司)因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政处罚一案,该局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京兴人社监理字【2014】第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以(2015)大执字第242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强制执行。权利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视际佳润公司按照京兴人社监理字【2014】第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缴纳工资等共计77193.83元。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视际佳润公司名下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开户信息1个,无可供执行余额。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视际佳润公司已不在注册地经营。申请执行人大兴区社保局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视际佳润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视际佳润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大兴区社保局申请执行的案款77193.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视际佳润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京兴人社监理字【2014】第5号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福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