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行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余明飞与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明飞,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06行初125号起诉人:余明飞,男,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民主一里**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54********。委托代理人:余丽娜。被起诉人: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248号。负责人:朱正兴,局长。2016年6月14日,本院收到余明飞邮寄的行政起诉状,要求依法判令:1、确认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对侵害余明飞财产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承担案件受理费。余明飞称,余明飞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民主一里15号的房屋于2015年8月23日被不明身份的人暴力拆除,致使房屋被夷为平地,家中财物全部毁损。余明飞于2016年4月10日向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邮寄查处申请书,要求其对非法拆除余明飞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的事件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时至今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未作出处理决定。另查,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向余明飞的委托代理人进行释明,告知其法律途径,但余明飞坚持起诉。本院认为,余明飞的诉讼请求属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职责范围,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其司法职能的行为,而不是一种行政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余明飞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余明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红艳审 判 员 胡 胜人民陪审员 周润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怡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