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汪候清与孙桂兰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候清,孙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汪候清,男,1967年7月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孙桂兰,女,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汪侯清申请执行孙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65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孙桂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次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法民初字第6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