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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汪候清与孙桂兰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候清,孙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汪候清,男,1967年7月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孙桂兰,女,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汪侯清申请执行孙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65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孙桂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次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法民初字第6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