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3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毕力格图与吴金河、陈晓玲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力格图,吴金河,陈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492号申请执行人毕力格图,男,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吴金河,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陈晓玲,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毕力格图申请吴金河、陈晓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金河陈晓玲应支付申请人毕力格图案款22000.0元,承担执行费230.0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2223执49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兴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