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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冯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萍,王秋格,冯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1368号上诉人马萍,女,生于1965年9月5日,汉族。被上诉人王秋格,女,生于1978年11月2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发晓。原审被告冯小飞,男,生于1975年7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马萍与被上诉人王秋格、原审被告冯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马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上诉人马萍负担。审 判 长  朱雅乐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柯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巩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