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4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廖思莉与李亚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思莉,李亚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857号原告廖思莉,女,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0821。委托代理人邓增共,系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卓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李亚洪,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2535。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思莉诉被告李亚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以被告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思莉以被告李亚洪已还清欠原告的借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思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思莉负担。审判长 曹铭毅审判员 梁小强审判员 李红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安琪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