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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301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启军与被告孙彩珍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301民初11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47团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47团。被告孙某某,女,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47团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47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孙某某请求原告王某某给其一次改正错误机会,保证今后决不再动手打骂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同意被告孙某某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晓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