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天水天光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与吴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天光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吴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1256号原告天水天光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彪。委托代理人齐志毅。委托代理人杨晓云。被告吴麒。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天光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水天光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天光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子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