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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财保10号申请人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路55号。法定代表人陈贻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贤根、陈炳,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889号光谷国际广场b座22层。法定代表人徐六六,公司负责人。申请人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且与其公司办理抵押手续的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889号武汉光谷中心花园b座22层05室、06室、07室、08室、09室、10室、11室、12室、13室、14室房屋。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愿意为因诉前财产保全错误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889号武汉光谷中心花园b座22层05室、06室、07室、08室、09室、10室、11室、12室、13室、14室房屋。申请人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