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4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秦学亮与宁夏裕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学亮,宁夏裕盛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4126号原告秦学亮,男,195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委托代理人刘法祥,宁夏维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裕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陈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海慧,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学亮与被告宁夏裕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行协商处理,故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学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学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6元,已减半收取4678元,由原告秦学亮负担。审判员 路继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