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湾指执字第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聚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江西中诺担保有限公司、杨春、阙顺昌、阙朝贻、傅灿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江西聚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江西中诺担保有限公司,杨春,阙顺昌,阙朝贻,傅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湾指执字第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站前路XX号。负责人:叶颂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聚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英雄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阙朝贻。被执行人: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阙顺昌。被执行人:江西中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杨春。被执行人:杨春,男,1967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阙顺昌,男,197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阙朝贻,男,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傅灿龙,男,199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聚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江西中诺担保有限公司、杨春、阙顺昌、阙朝贻、傅灿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3)西桃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于2015年6月15日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5年10月26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洪中执交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交叉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聚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江西中诺担保有限公司、杨春、阙顺昌、阙朝贻、傅灿龙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其中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招商银行、江西银行等银行,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进行了多次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房产、土地查询,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阙朝贻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C区C1办公楼XXXX、XXXX、XXXX室的房产和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学府大道1号新地阿尔法小区D02号商住楼2单元XXX室的房产。2016年3月9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英雄七路XX号的两处土地(土地权证号分别为洪土国用(登经2010)第XX号、洪土国用(登经2011)第XXXX号)及被执行人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十二处房产(产权证号为:洪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XXXXXX号、洪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XXXXXX号)。2016年3月10日,本院查封了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78处房产(预售许可证号为:[2012]XXXXX、[2012]XXXXX、[2012]XXXXX、[2012]XXXXX、[2012]XXXXX)。2016年6月28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阙顺昌名下位于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XXX号高能.金域名都XX幢XXXXX室房产一套、阙顺昌与陈文扬共有的位于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XXX号高能.金域名都XX幢XXX室房产,及阙顺昌与吴华福共有的位于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XXX号高能.金域名都XX幢XXXX室房产。经查,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均为轮候查封,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在前轮次查封案件的债权。综上,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现已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西桃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兴强审判员 左莉娜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吁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