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1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孟祥霞与青龙满族自治县博爱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霞,青龙满族自治县博爱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1民初1504号原告孟祥霞,工人。原告委托代理人浦文达,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博爱医院法定代表人洪金林,院长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都阳路东段。被告法定代表人洪金林,被告单位院长,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博爱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霞与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博爱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博爱医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祥霞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凤久代理审判员 邱 颖代理审判员 张颖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亮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