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辖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冉喜全、冉喜满、冉龙、冉宪峰、冉雷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指定管辖决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6)冀06刑辖24号被告人冉喜全、冉喜满、冉龙、冉宪峰、冉雷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因该案犯罪对象为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该院多名工作人员为证人,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认为其不宜行使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请示我院将该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为便于案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定高阳县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对被告人冉喜全、冉喜满、冉龙、冉宪峰、冉雷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进行审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