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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钟晓惠与张占东、王泽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晓惠,张占东,王泽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23民初1313号原告:钟晓惠,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张占东,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泽坤,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钟晓惠诉被告张占东、王泽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明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晓惠和被告张占东、王泽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1日,被告张占东向我借款3万元,由被告王泽坤为该款担保。借款逾期后,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偿还我借款,故我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占东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被告王泽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占东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没有什么意见。被告王泽坤辩称:对于原告的起诉我没有什么意见,但当时说的是担保2.5万元,而且当时也没有说有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被告张占东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中未约定还款期限,由被告王泽坤及案外人栾某为该款担保,借款人及担保人均在借据上签名捺印。同时,借据上载明如起诉至法院,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嗣后,该款经原告索要,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据一份;二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该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占东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应当在原告索要借款时及时偿还。被告王泽坤自愿为该笔借款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泽坤辩称借款本金为2.5万元以及未约定利率的抗辩观点,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占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钟晓惠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付);被告王泽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被告张占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明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