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行申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占敏与永清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占敏,永清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行申1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占敏,女,汉族,1964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永清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清县公安局。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益昌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志远,局长。再审申请人张占敏因永清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行终字第1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占敏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是乱作为。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伪造证据违法。训诫书来源不合法,被申请人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张占敏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予以训诫。以上事实有张占敏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书等证据证实。永清县公安局经过立案、传唤、调查等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张占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占敏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张占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占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韩锦霞代理审判员  梁俊丽代理审判员  常站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简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