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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衢州大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衢州大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101-2号,组织机构代码:142912646。法定代表人陈张生。被执行人衢州大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建新路40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662873492。法定代表人岳崇飞。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衢州大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07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另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3执1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衢州大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宋鸿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秋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