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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19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雷雪松与五洲博尔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雪松,五洲博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19492号原告雷雪松。委托代理人刘瑞爽,北京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平,北京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洲博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外馆斜街51号凯景铭座2层208室。法定代表人董佳羽。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雪松与被告五洲博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雷雪松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雷雪松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雪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雪松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崔树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品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