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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建明与谢强、谢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明,谢强,谢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2750号原告张建明。委托代理人张润甜。被告谢强。被告谢方。原告张建明与被告谢强、谢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润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强、谢方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明诉称,2014年12月26日,两被告的父亲方云才、母亲谢彩芹到原告家中以看病为由向原告借款,因两家是多年的邻居,原告便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借出30000元,几天后,谢方、××为由向原告借款5500元。2014年底,两被告自愿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5年5月15日前归还上述借款35500元。不久,方云才去世。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未归还。现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35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谢强、谢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谢强、谢方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张建明人民币叁万伍仟伍佰元(35500元)于2015年5月15日前归。2016年3月9日,张建明以谢强、谢方未按期还款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谢强、谢方共同归还借款35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事实,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两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综合分析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谢强、谢方向原告借款35500元,有原告的庭审陈述、两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双方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5月15日前还,后因两被告未按期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还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谢强、谢方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后果自负。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强、谢方应共同归还原告借款35500元。限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元,公告费570元,共计125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林操场人民陪审员  黄舟全人民陪审员  刘国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蒙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