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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刘成全与重庆市北碚区埔昀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全,重庆市北碚区埔昀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民初3456号原告刘成全,男,1963年1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廖成学,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埔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工农村,社会统一代码500109000041661。负责人徐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成全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埔昀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建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成全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成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埔昀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成全诉称:原告系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埔昀建材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4月7日上午10时许,原告在被告公司进行设备换装过程时,左足被滑落的压板砸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08956元、后续医疗费4000元、误工费198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900元。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埔昀建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上午10时许,原告刘成全在被告公司进行设备换装,用挖机吊装换机器压板,压板在料仓中卡住,刘成全上去将压板撬松,挖机将压板移开时压板滑落将刘成全左足砸伤。刘成全受伤后当即被送至天府矿务局总医院就医,住院治疗10天。诊断为:左内踝骨折、左外踝骨折、左踝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院外继续治疗、门诊随诊。用去医疗费重庆市北碚区埔昀建材有限公司已支付。2016年4月22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对刘成全伤情鉴定结论为:9级伤残1处;续医费4000元;误工时限为伤后180日;用去鉴定费用1900元。另查明:原告刘成全系农村居民,于2014年3月起在北碚区XX路XXX号X幢XX号房屋租房居住至今。原告刘成全于2004年起在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埔昀建材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5月14日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刘成全受伤认定为工伤。伤后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500元。审理中原告未举示工资表,劳动合同书中写明月工资为2800元。综上所述事实,有住院病历、劳动合同书、事故伤害报告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司法鉴定书、租房合同、房地证等书证材料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载卷为据。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刘成全于2004年起在被告处工作,在被告处工作时受伤,雇主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埔昀建材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刘成全的诉求中,原告刘成全虽系农村居民,但其2004年起在被告处工作,2014年3月以来居住在城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赔;后续医疗费、鉴定费依法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酌情主张;营养费无医嘱证明不予主张。综上所述,原告刘成全损失金额确认如下:1、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0天=500元,2、护理费100元/天×10天=1000元,3、残疾赔偿金27239元/年×20年×20%=108956元,4、后续医疗费4000元,5、误工费2800元/30天×180天=16800元,6、交通费200元,7、精神抚慰金6000元,8、鉴定费1900元,共计139356元,扣除重庆市北碚区埔昀建材有限公司已支付工资3500元,现还应赔偿135856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重庆市北碚区埔昀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成全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35856元。二、驳回刘成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1544元,由重庆市北碚区埔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刘成全已垫付88元,重庆市北碚区埔昀建材有限公司径直支付刘成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巧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