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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大俤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408号罪犯陈大俤,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永安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陈大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大俤的违法所得,发还给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29日入监。该犯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425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考核达标累计1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大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大俤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张  丽  伟代理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