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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郝家增诉崔艳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家增,崔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431号申请执行人郝家增,男,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崔艳平,女,汉族,住保定市。郝家增诉崔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6月10日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艳平人民币18325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栋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