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4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赵小兰与重庆学一雅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兰,重庆学一雅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4217号原告赵小兰,女,1986年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重庆学一雅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不详。原告何望诉被告重庆学一雅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小兰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小兰负担。审判员 刘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