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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3民初655号原告肖某某,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白鹅乡。委托代理人陈超,会昌县司法局永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白鹅乡。监护人陈某某,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金市九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某某以因病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云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水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