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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林大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450号罪犯林大华,男,生于1972年1月19日,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罪犯林大华曾于1998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日作出(2002)绵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大华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4日作出(2003)川刑终字第310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林大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5日以(2005)川刑执字第1088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5年8月5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8年9月28日以(2008)德刑执字第97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5月7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3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4月12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1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4年1月28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14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林大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大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大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大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二○一七年四月四日)。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