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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行审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与李玉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李玉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421行审93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程启涛,该主任。委托代理人:曹军,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亚宇,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李玉珠。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以被申请执行人李玉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毛政房征决2015第(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毛政房征决2015(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建贵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付新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欣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