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2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临沂市亨吉利经贸有限公司、临沂沂州建陶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临沂市亨吉利经贸有限公司,临沂沂州建陶有限公司,姚广信,刘荣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2538号之一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58-1号。负责人秦剑,行长。被申请人临沂市亨吉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68号兰田步行街丽人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娟,经理。被申请人临沂沂州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孙兰方,经理。被申请人姚广信。被申请人刘荣娟。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临沂市亨吉利经贸有限公司、临沂沂州建陶有限公司、姚广信、刘荣娟价值800万元的财产一宗。同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25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临沂市亨吉利经贸有限公司、临沂沂州建陶有限公司、姚广信、刘荣娟价值800万元的财产一宗。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申请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市亨吉利经贸有限公司、临沂沂州建陶有限公司、姚广信、刘荣娟价值800万元的财产一宗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审判员 刘存良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