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燕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02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燕,女,1979年9月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现租住成都市武侯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燕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燕于2009年被查出患有尿毒症,后一直在成都透析治疗,因经济紧张,遂产生使用虚假的医疗发票到巴中市巴州区医疗保险局骗取医保费用的想法。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徐燕持54张虚假的《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门诊票据》,采取异地重复报销的方式向巴中市巴州区医疗保险局申报医疗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44389.15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函、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门诊票据、四川省巴中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费用报销结算单等相关书证,被告人徐燕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真相,骗取国家医疗保险费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辩解: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燕于2009年被查出患有尿毒症,后一直在成都透析治疗,因经济紧张,遂产生使用虚假的医疗发票到巴中市巴州区医疗保险局骗取医保费用的想法。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徐燕持54张虚假的《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门诊票据》,采取异地重复报销的方式向巴中市巴州区医疗保险局申报医疗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44289.1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依法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函;2.人口基本信息表;3.出院病情诊断证明;4.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门诊票据;5.四川省巴中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费用报销结算单;6.费用统计表;7.四川省人民医院门诊财务室证明;8.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财务室证明;9.巴中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拨付单;10.四川省人民医院费用合计清单。11.徐燕利用虚假发票在医保局保费情况统计;12.四川新财印务有限公司鉴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13.情况说明;14.被告人徐燕的供述与辩解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国家医疗保险费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徐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综合被告人徐燕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徐燕非法所得赃款全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 娟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人民陪审员 苟中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蒲晓东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