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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伍蓉与侯雅琪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蓉,侯雅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22民初1549号原告:伍蓉,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侯雅琪,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伍蓉与被告侯雅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亚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雅琪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蓉诉称:原告系东鹏瓷砖三台直营店经营者,2014年3月16日被告侯雅琪在原告直营店订购了总价值15872元的产品,预交定金3100元。合同约定三个月内付清余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于2016年5月13日起诉来院,要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772元及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侯雅琪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6日,被告侯雅琪向原告下定单,在原告处定购YG800937、YG805802瓷砖,并于2014年3月25日交定金3100元。2014年3月24日,被告在客户用砖预算清单上签名,确认订货金额为15872元。同日,双方签订《销售合同》,载明:客户姓名:侯雅琪;订货日期:2014年3月24日;客户地址:略;客户电话:略;备注:从3月24日起三个月之内付清;瓷砖总计金额:15872元;预付定金:3100元;所欠金额:12772元。2014年4月5日,被告签收了原告上列合同约定供货的瓷砖。2014年4月27日,补货单载明原告向被告补货W63823号砖72片。原告催收未果,于2016年5月13日起诉来院,要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772元及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有《定单》、《销售合同》、《预算清单》、《送货签收单》、《补货单》、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侯雅琪在原告伍蓉处购瓷砖欠款12772元属实,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侯雅琪应向伍蓉支付所欠瓷砖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侯雅琪支付瓷砖款1277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事先未作约定,故欠款利息应从起诉日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侯雅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伍蓉支付瓷砖款12772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日2016年5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0元,由侯雅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亚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