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7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朱雷与陈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雷,陈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7075号原告:朱雷,男,汉族,1987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魏彦海,广东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戈,女,汉族,1973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雷诉被告陈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200000元的信誉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戈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黄建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