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0民初2020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秋天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结婚证遗失,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证书,××××年××月××日生长子取名李某某,××××年××月××日生次子取名李某甲。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与异性朋友有暧昧关系,经常不归家,并且殴打原告,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次子李某甲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1年秋,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确立婚约,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结婚证遗失,于××××年××月××日在盱眙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长子取名李某某,××××年××月××日生次子取名李某甲。原告诉称与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并遭受被告殴打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审查处理表复印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后先后生育两个小孩,可以认为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陈某认为与被告李某感情确已破裂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判员 金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