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9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朱益君与留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益君,留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9民初83号原告朱益君,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被告留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留坝县紫柏路59号。法定代表人何爱军,该单位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益君诉被告留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益君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益君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益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依法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朱益君承担。审 判 长 周洪波代理审判员 郭超越人民陪审员 王继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