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尚秀岭与代建民、白喜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秀岭,代建民,白喜鸽,代超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844号原告尚秀岭,男,194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代建民,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白喜鸽,女,1967年2月9日出生,回族,住新郑市。被告代超凡,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回族,住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秀岭诉被告代建民、白喜鸽、代超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秀岭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30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尚秀岭位于新郑市文化路北段西侧的房产(房产证号:新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尚秀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代建民、白喜鸽、代超凡的银行存款30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尚秀岭位于新郑市文化路北段西侧的房产(房产证号:新房权证字第××号)。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尚秀岭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亚磊审 判 员 许俊峰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闽然新郑市人民法院笔录时间:2016年6月21日下午16时50至17时10分。地点:调解九室询问人:徐亚磊记录人:郭闽然被询问人:尚秀岭审?我们是新郑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出示证件),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秀岭诉被告代建民、白喜鸽、代超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你方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三被告的银行存款30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你方应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号)、房产信息(房产证号)等,同时应当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财产,如因你方不能提供上述信息或因信息有误,导致财产保全难以执行、财产保全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因你提供的线索财产价值少于你申请的保全价值,造成裁定不能完全执行的后果由你承担,是否听明白?尚秀岭:听明白了,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可以提供被告代建民的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位于新郑市人民路西段南侧),请法庭参考。我另提供我的房产作为担保,该房产位于新郑市文化路北段西侧的房产(房产证号:新房权证字第××号)作为担保。如果保全错误,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你看一下此笔录的内容,若同你所讲的一致,请核对无误后,签字予以确认。尚:好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