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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特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特74号申请人:刘华芬。申请人:永嘉县黄田强顿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黄田街道雅林村雅林路**号。经营者:金建锚。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华芬与申请人永嘉县黄田强顿五金制品厂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郑惠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华芬与申请人永嘉县黄田强顿五金制品厂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于2016年6月28日经永嘉县瓯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刘华芬与申请人永嘉县黄田强顿五金制品厂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申请人永嘉县黄田强顿五金制品厂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华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5000元(不包括已支付的52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惠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