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玲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辉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1040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玲辉,农民。2013年5月7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7月1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14年4月11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5月14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2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1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玲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笑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玲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陈玲辉在其租住的温岭市城东街道朋来宾馆401房间内容留章某甲以冰壶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2016年2月15日晚上,被告人陈玲辉在其租住的温岭市城东街道朋来宾馆401房间内容留章某甲以冰壶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3、2016年2月21日上午,被告人陈玲辉在其租住的温岭市城东街道朋来宾馆401房间内容留章某甲以冰壶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6年2月21日,温岭市公安局大溪镇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城东街道朋来宾馆401房间抓获被告人陈玲辉。被告人陈玲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玲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章某甲、蔡某、吴某、章某乙等人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手机一只,冰壶二只,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玲辉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玲辉前罪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并有劣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玲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玲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手机一只、冰壶二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项 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蔡婷婷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