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行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亚利与萧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利,萧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3行初86号原告:李亚利,男,汉族,1961年11月24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杨建民,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法定代表人:武戈,县长。原告李亚利诉被告萧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庆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程旭、代理审判员庄明义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李亚利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亚利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亚利负担。审 判 长 潘庆飞审 判 员 程 旭代理审判员 庄明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