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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33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寿华与被申请人穆文义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寿华,穆文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33财保31号申请人张寿华,男,196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抚远市抚远镇粮库家属楼。被申请人穆文义,男,成年,汉族,住抚远市抚远镇。申请人张寿华与被申请人穆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330000元未予偿还,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穆文义名下位于抚远市抚远镇山水家园小区Q号楼3单元502室住宅楼一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穆文义名下位于抚远市抚远镇山水家园小区Q号楼3单元502室住宅楼一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和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荣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世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