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19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吴同玉与郑美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同玉,郑美运,韩成林,刘丽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919号之一原告吴同玉,女,194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委托代理人王海涛,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郑美运,男,1962年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在云南省昆明市。第三人韩成林,男,195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第三人刘丽红,女,196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玲玲、陈耿,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同玉与被告郑美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第三人韩成林、刘丽红申请参与诉讼,在本院告知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后,原告未按时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仲玉顺人民陪审员 颜良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