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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杜秋霞与清丰金桥机动车辆检验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秋霞,清丰金桥机动车辆检验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杜秋霞,女,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清丰金桥机动车辆检验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法定代表人:李文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志广,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秋霞诉被告清丰金桥机动车辆检验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原告杜秋霞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秋霞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秋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秋霞撤回对被告清丰金桥机动车辆检验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44元,减半收取8122元,由原告杜秋霞负担。审判长  姜相恩审判员  韩清蓉审判员  闫军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龙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