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6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民初222号胡某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陈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6民初222号原告胡某某,女,,苗族,农村居民。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五一东路,机构代码:91431216740610082L。被告陈某某,男,,苗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理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江小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潘和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