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与任建军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任建军,王改玲,张建龙,王佳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7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尉金莲,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任建军,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改玲,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建龙,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佳琪,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与任建军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抵押物无法变现,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与任建军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将终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与任建军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伊民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海燕审 判 员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屈艳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