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民初3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海宁新亚特包装有限公司与杭州余杭区香泉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新亚特包装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区香泉食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3922号原告:海宁新亚特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丁桥镇民利村宁泰路1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66618767-6。法定代表人:王冀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赟会,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余杭区香泉食品厂。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褚家坝社区。代表人:王香泉,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新亚特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区香泉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新亚特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97元,由原告海宁新亚特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劲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贞贞书 记 员 金竹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