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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81刑初233号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油市永胜镇白石村*组,现住江油市大康镇前锋村*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6]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全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9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搭载郭某由江油市城区沿西环线往水口庙方向行驶至西环线太平镇龙茶村14组路段时,因对前方交通动态观察不够且遇险措施不力,与行人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死亡、郭某及雷某某本人受伤。经鉴定,从送检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6.3mg/100ml;王某某系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认定,雷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郭某无责任。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雷某某予以惩处。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9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搭载郭某由江油市城区沿西环线往水口庙方向行驶,行至太平镇龙茶村14组路段时,撞上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王某甲(男,殁年78周岁),致王某甲死亡、郭某及雷某某本人受伤。经鉴定,从送检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6.3mg/100ml;王某甲系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认定,雷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郭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雷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部分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122警情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雷某某的归案经过;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郭某无责任;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4、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华科所[2015]机鉴字绵阳江油07020号关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鉴定意见书,证明车检情况;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川民司[2015]毒鉴字第060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从送检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6.3mg/100ml;6、绵阳鼎立司法鉴定所绵鼎司[2015]病鉴1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王某甲的死亡原因;7、出院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殡葬证,证明雷某某、郭某受伤住院,王某甲死亡的事实;8、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搭乘雷某某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看见一辆电动车从后方将一名同向行走的老大爷撞了的情况;10、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明看见一辆电动车倒地,一个老大爷倒在地上,其报警和打120的情况;1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与雷某某吃饭、饮酒的情况;1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13、收条、询问笔录、谅解书,证明雷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部分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况;14、人口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雷某某的基本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种类。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雷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部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 媛人民陪审员 魏 璋人民陪审员 谢廷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雪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