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周圣玄与孙倩、李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圣玄,孙倩,李猛,刘佳,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6执51号申请执行人周圣玄,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倩,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猛,男,199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佳,男,199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012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没有银行存款、其名下也没有登记房屋、土地、车辆,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26执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伟执行员 段俊良执行员 刘扩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若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