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刘海俊与李学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俊,李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848号申请执行人:刘海俊。被执行人:李学亮。本院在执行刘海俊与李学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海俊表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7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印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