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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刘海俊与李学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俊,李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848号申请执行人:刘海俊。被执行人:李学亮。本院在执行刘海俊与李学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海俊表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7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印同 来自: